| | | | | | | | 【发布时间】:2010-07-23 【部门】:信息咨询部 【阅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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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宜丰县工商局石市分局通过线人举报,查获了一起非法收购60吨药材大案,并依法取缔该收购点,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
据查,当事人叶某,系宜丰县新昌镇人,无固定职业,另一当事人华某,宜丰县芳溪镇人。两人于2010年5月1日起合伙在芳溪镇一带设点从事药用石菖莆收购活动,每公斤收购价约0.5元至0.75元,再以每公斤约0.8元的价格销往安徽亳州药材批发市场,至案发时已销售石菖莆3车约60吨,销货款约18万余元。
宜丰县石市工商分局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形下,擅自从事石菖莆收购、销售,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妨碍了公平竞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取缔该收购点,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1000元上缴国库。(记者:邬文名 宜春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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