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1、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医药制药企业、中药材生产企业、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均可申报。
2、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3、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本省特色、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可望在全国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化发展中占有一定的优势。
4、项目必须具备较好的产业化前景,有前期工作基础,有一定生产规模,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可望获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项目目标明确,技术经济指标具体,创新性明显,技术路线可行,组织方案落实,自筹匹配资金到位,技术力量和科研条件具备,科研队伍结构合理,保障措施有力。
6、涉及中药材(药用动植物)为国家保护品种的项目,应有国家专管部门的许可证明;申报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
7、申报研究开发能力建设项目,必须是从事中药相关研究开发和生产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开发中心)等单位;申报单位须有较好的仪器设备、 基础设施等研究和中试条件,有较强的学科带头人和研究人员梯队,积极实施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具备联合全省相关技术力量共同完成建设任务的条件和能力,并制订了切实可行的管理运行办法。
8、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开发中心)与企业以“产学研”结合的方式共同申报。联合申报项目各方必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各自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
| | | | | | | | | | | 【发布时间】:2006-03-10 【发布人】:zzs 【部门】:信息咨询部 【阅读人数】:
534
| | |
|
| |
| | | | | | | | | | | 【打印】【关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