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通过立项审查并批准的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并一次性拨付专项资金项目经费总额的 70%。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理》)。
l、监理内容 监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完成的质量情况。
2、监理要求 (1)承担专项资金项目的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理。 (2)承担项目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科技厅如实上报所要求的半年及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以及相关附件。 (3)省科技厅根据专项资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采取年中及年末两次实地考察,对合同作出继续执行、调整或中止等相应的处理。
3、合同变更 合同一经签定不得擅自更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承担单位需对合同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中止合同时,应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4、监理表格等资料的获取方法 监理信息表格、规定格式可向省科技厅农村与社会发展处索处。
5、投诉受理 省科技厅受理社会对专项资金项目有关问题的投诉,并对立项或实施过程中有重大争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及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6、违约处理 承担单位如有严重违约行为,省科技厅将依据合同有关条款中止合同。对中止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将专项资金支付的剩余经费如数返还省科技厅。同时,将取消该承担单位以后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
| | | | | | | | | | | 【发布时间】:2006-03-10 【发布人】:zzs 【部门】:信息咨询部 【阅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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