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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度中药材扶持项目的通知
  【部门】:信息咨询部  【阅读人数】: 126

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度中药材扶持项目的通知

工信厅消费[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工交办、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定”规定,安排中药材扶持资金项目计划工作由我部承担。

  为充分发挥中药材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和规范中药材扶持项目管理,我部组织编制了《2008年国家中药材扶持项目申报指南》。今年中药材扶持资金项目安排要与重点医药企业中药原料基地建设相结合;与保护和建设地震灾区重点药材基地相结合;与加强医药行业管理工作相结合。

  请各地严格按照指南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好今年中药材扶持项目申报工作,并将申报文件和项目建议书于2008年9月30日前报我部。

  通信地址:北京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消费品工业司

  邮政编码:100804

   附件:1、2008年度中药材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2、国家中药材扶持项目立项建议书(格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1

  2008年度中药材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司编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2002-2010)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中药材扶持资金努力解决中药材资源可持续利用问题,为中药行业健康发展,提供质量和数量双重保证的原材料。今年的项目安排要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牵引作用,拉动地方财政和企业的配套资金投入中药材基地建设,促进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帮助农民脱贫致富,为工业反哺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贡献。
今年中药材扶持资金项目安排要与重点医药企业中药原料基地建设相结合;要与保护和建设地震灾区重点药材基地相结合;要与加强医药行业管理工作相结合。
  一、支持的重点领域
  2008年中药材生产扶持在突出重点药材品种和重点企业的药材基地,切实解决好制约中医药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问题,突出成效及对行业发展的带动作用。
  1、中药资源可持续利用
  (1)推动自然保护区建立与野生药材重点分布区结合,实现核心区域性药材就地保护。
  (2)加快濒危药材的野生抚育生产,或野生变家种,保证资源可持续供应。
  2、优质中药材生产发展
  (1)选育推广常用重要中药材的优良品种,使优良品种覆盖药材种植面积得以较大提高。
  (2)以新品种推广为契机,推动药材走向规范化生产,建设规范化生产基地。
  (3)推动现代生物技术在生产名贵、濒危药材中的应用。
  (4)绿色药材生产发展。建设解决农药残留或重金属污染问题示范基地,推动药材最终实现无公害生产。
  3、生态药材产业发展
  继续抓好重大环境生态效应药材品种的发展,抓好沙生药材野生抚育和人工种植基地的建设,以保证药材质量为前提,形成全国合理化的基地布局。同时将抚育、种植基地的发展与保护草原、防止沙化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扶持林下栽药技术的推广应用,重点解决药材生产对森林的严重破坏问题。
  二、对申报项目的要求
  1、申报项目必须属于上述支持的重点领域。
  2、项目建设区必须为申报药材品种的全国性优质地道产区。
  3、项目选择的药材在资源、种子、栽培技术或质量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4、项目具有较好的示范和指导意义,实施后能产生良好的社会、生态或经济效益。
  5、下列项目不予支持:
  (1)应由企业自主建设的项目,如单纯扩大药材基地规模、基本建设项目;
  (2)非中药常用品种,资源、技术等问题也不突出的项目;
  (3)纯基础性研究;
  (4)缺乏工作基础的项目。
  三、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要求
  1、项目申请单位应为医药工商企业、药材专业种植养殖场或直接从事医药研究开发的科研机构;项目申请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单位法人代表,或具有独立从事项目工作的负责人或研究人员。
  3、项目申请单位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健全。
  4、申请单位需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各种设施、设备、技术或人员,匹配的资金必须能落实到位。
  5、鼓励医药工商企业与研究实力雄厚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同申报技术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或对其成果进行转化。
  四、对项目建议书的要求
  1、申报单位应根据本指南编制《国家中药材扶持项目建议书》
  2、项目建议书的格式见附件。
  3、项目建议书须有如下附件:
  (1)单位注册证明和资格证明材料。
  (2)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共同申请的项目,必须有合作协议,说明合作机制和各方的责权利,说明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式。
  (3)申请项目曾经得到本专项支持的,应提交项目工作总结报告或成果证明,说明继续申请扶持的理由。
  (4)对经过审定或鉴定的科研成果进行转化、产业化的项目,可附成果鉴定(审定)证书等。
  (5)其它证明项目可行的资料。
  4、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建议书不予受理。
  五、项目申请与审查程序
  1、项目申报应根据本指南各项要求,选择适当项目,认真填写《国家中药材扶持项目建议书》,并按以下规定向相应部门申报:
  (1)中央所属单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同时抄报财政部。
  (2)地方所属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工交办、发展改革委)组织申报。
  2、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工交办、发展改革委)应确保申报项目的质量,并组织相关专家,按照本指南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确定2个项目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推荐项目的《国家中药材扶持项目建议书》中必须附初审意见。
  3、工业和信息化部汇总项目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项目评审意见,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报财政部批准。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工交办、发展改革委)应对中药材扶持资金的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
  (1)根据申报的项目计划进行年度检查,并对项目资金款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查。
  (2)项目申请单位应按年度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工交办、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进程及资金使用报告。
  (3)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结题报告,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工交办、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中央单位项目完成后应向我部提交总结报告,由我部组织鉴定。
  六、其它
  项目受理截止时间为2008年9月30日。(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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