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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店无药师将以“不合格”论处
【发布时间】:2008-10-23  【部门】:信息咨询部  【阅读人数】: 53

    如果药店中没有给买药者提供购药指导的药师,在验收时政府部门将以“验收不合格”论处。

    10月22日,记者从沈阳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沈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出台。《细则》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店,应配备至少一名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对于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药片,《细则》规定应配备一名具有执业中药师资格或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店内的技术人员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如果药店仍然没有配备药师为买药者提供购药指导的服务,将如何处理 ?

    对此,《细则》明确,在政府部门的验收过程中,现场验收结果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将评定为验收不合格。(作者: 邢世伟 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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