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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09-06-08  【部门】:信息咨询部  【阅读人数】: 373

        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修订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中不利于传统知识保护的条款内容;修订、完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使其更为符合中医药发展的实际需要。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与疾病长期斗争的临床实践总结,是中华民族优秀科技和文化的结晶。

        但是,由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规则基本上是由发达国家制订的,并未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其保护客体的构成要件主要是针对现代工业技术而设立的,对传统知识包括中医药传统知识基本上是不能适应的,因此不能满足完整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的需要,如对传统中药炮制技术、现代名医名方名药等难以保护。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医药的发展,所以应尽快建立适合中医药发展的保护与利用制度。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涉及到赋权、公开来源、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告示法理问题,要抓紧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在这一条例中准确反映中医药传统知识的自身特性,重点体现可持续发展,鼓励创新、规范开发,正确使用、合理利用、公平等原则。明确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保护的客体、权利种类及获得、传统知识管理机构及职权、使用及管理等。(来源 : 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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