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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大力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更好地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经国务院同意,成立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对中医药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拟订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组成人员

组 长:吴 仪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高 强  卫生部部长

徐绍史  国务院副秘书长

王国强  卫生部副部长兼中医药局局长

成 员:李 辉  外交部部长助理

张 茅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吴启迪  教育部副部长

刘燕华  科技部副部长

丹珠昂奔 国家民委副主任

王 军  财政部副部长

王晓初  人事部副部长

胡晓义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范小建  农业部副部长

易小准  商务部副部长

周和平  文化部副部长

刘 凡  工商总局副局长

宋明昌  质检总局党组成员

张建龙  林业局副局长

吴 浈  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张 勤  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汪永清  法制办副主任

房书亭  中医药局副局长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协调小组在中医药局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督查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承办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王国强兼任。

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协调小组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协调小组组长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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