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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纤维蛋白胶类产品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鉴于目前纤维蛋白胶类产品按照原料来源不同,分别按照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审批标准与监管模式存在较大差异,为保证该类产品的安全有效,理顺关系,现对该类产品监督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纤维蛋白胶类产品均按照药品注册管理。

    二、已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企业,如产品上市后未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和质量事故,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已到期的,可提出对该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进行延期,我局将结合企业申请药品注册时间,对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予以适当延期,延期期限不超过2008年12月31日,同时累计延期不超过18个月;如产品上市后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和质量事故,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后,应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三、未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企业,不再继续进行医疗器械注册审批,企业应重新按照药品申请注册。

    四、结合目前已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情况,2009年2月2日前生产出厂的产品,可以在产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2009年2月3日起,所有纤维蛋白胶类产品均按照药品生产销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发布时间】:2006-10-24  【发布人】:zzs  【部门】:信息咨询部  【阅读人数】: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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