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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发布药用辅料批准文号复函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发布了《关于药用辅料使用地方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注函[2006]102号)。
 
    国家局收到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用辅料仍使用地方批准文号是否合法有效的请示》(鲁食药监注函〔2006〕第81号),经研究认为鉴于 SFDA正在制定药用辅料注册管理的有关规章,且国家未曾撤销药用辅料地方批准文号,故原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合法批准的药用辅料批准文号仍合法有效。

来源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

 
 
 
 
【发布时间】:2006-10-13  【发布人】:zzs  【部门】:信息咨询部  【阅读人数】: 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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